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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雖結合投資及資產管理的特色,具有投資理財的功能,但其獲利多寡完全取決

於保戶自行選擇的投資標的之經營績效,其本質上仍是一種以壽險為主的保險商品。購買時

必須透過擁有「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之壽險公司業務員,才能充分說明相

關內容及提供完整資訊,避免日後糾紛。保戶亦可隨時洽詢業務員、壽險公司的保戶服務部門

及網站了解自己投保後的相關訊息。

 

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糾紛事項產生:

一、業務員招攬資格

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該項資格登錄後,方可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因此遇業 務員招攬時,

可要求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且查驗在證件背面的招攬險種中是否記載「具投資型

保險商品招攬資格」等字樣,以確保個人權益。

 

二、商品特色

(一)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大部份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二)投資及保障部份分別列帳:投資型保險商品與一般壽險的最大不同之處,就是投資

         型保險商品所收取的保費,分為投資及保險保障兩方面,依規定本業務應專設帳簿,

         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專設帳簿內的保單投資資產,由壽險公司採個別帳簿管理。

         專設帳簿的資產於壽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壽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三)費用透明: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依規定須要揭露,讓保戶充分了解保費的

         結構。

(四)彈性繳費:保戶可以依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來繳納保險費,惟不低於壽險公司所訂定

         的最低下限。

 

三、風險揭露

投保前業務員提供之DM、建議書及揭露的相關風險資訊,如遇不明瞭之處應詢問清楚,以免權

益受損。另外如果是購買投資型保險連結結構型債券之商品,壽險公司應提供投資報酬與風險

告知書等銷售文件,亦應由招攬之業務員向要保人詳細解說,經雙方共同簽名確認,以作為壽

險公司承保與否之依據。另亦可至壽險公司網站,查閱相關資訊。

 

四、相關費用和名詞

(一)保障成本:通稱保險費用或保險成本,壽險公司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等

         制定的死亡、殘廢等保險費用。

(二)基本保費(部分公司稱為計畫保費、目標保費、參考保費、基本保險費、保險費、

         定期保險費):壽險公司在簽發保單時,向保戶收取公司營運相關行政費用,通稱

         前置費用。

(三)增額保費(又稱超額保費,亦指超過基本保費部分,部分公司稱為彈性保費、額外

         保費、超額保費):欲增加保單價值之保險費,主要用於投資累積帳戶價值作為理

         財規劃之運用,但不包含基本保費。

(四)保單管理費用:保單運作所產生的行政管理費用。

(五)基金轉換費用:投資標的轉換時產生的費用。

(六)贖回費用:即後置費用,通稱解約費用。


五、審慎選擇投資標的

投保前應審慎選擇投資標的,投保後則應定期審視投資績效,並因應環境變化調整投資組合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投資標的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銀行定期存款存單。

(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四)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六)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

(七)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八)公司債。

(九)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之結構型債券。

(十)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

         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後應注意該保單的投保條件,如該保單係以保本為條件,皆會以持有

至到期為前提,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

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lia-roc.org.tw/index02/index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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