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上一篇說明智財權的由來,這一篇則要講智財權的真諦~~~~~ 明瞭IPR的源由後,其實可以發現,以往IPR不是很受到社會大眾或國際貿易關係的注目。以往傳統產業的經濟特徵,生產倚靠大量資本設備,多家廠商生產。如此模式意味著經濟規模是受限於生產設備程度與廠商規模,穩定的市場,大量資本投資,謹慎的創新比率,與緩慢且罕見的市場進出為其特色。 追根究底,傳統農業經濟或工業經濟時代,經濟成長潛力的發揮主要係透過資源的最適分配,而亞當史密斯早在18世紀即提出,資源的分配有賴一隻看不見的手加以引導,也就是讓市場自由的競爭,則價格機能可以調節物品供需,充分反應資源利用的市場價格,從而引導資源移動,直至各自的邊際貢獻相當為止。 時至邁入21世紀,資訊、通信與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利用,巨幅改變人類生活型態與經濟結構,導向以「知識」(Knowledge)為主要生產投入,「智慧財產權」為主要產出的「新經濟制度時代(New Economy)」的來臨。 知識和智慧財產權的掌握是新經濟時代的決勝關鍵。台積電資深副總經理暨法務長陳國慈表示智財權不僅是個「副產品」,其本身也是個獨立的「產品」,且是用來排除競爭的一個工具。 世界資訊通訊科技大廠IBM,也在2005年決定出售旗下個人電腦部門給中國聯想集團,經營策略轉向研發下一代高階電腦運算平台伺服器及相關軟體技術之開發。 由此可見,面對新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於市場競爭的地位將益發重要。故新經濟產業可說是牽涉初期投資大量投入智慧財產權研製,並且藉由網路效益而大規模商業化的產業。(註一)
商人的頭腦在明瞭智財權的重要後,開始紛紛以智財權為武器,開闢新的戰場,例如飛利浦的CD-R光碟權利金,亞馬遜的One-Click購物流程,米老鼠條款(註二)等,都是顯明且廣為人知的案例。但科技的突飛猛進,似乎打亂商人於智財權這一塊戰場的部份戰略,以往傳統盜版的方式,藉由網際網路的發達,電腦燒錄技術的大幅精進,特殊影音壓縮軟體與P2P的盛行,提供了與原版影音軟體更超值的影音服務,提供原版軟體代理商更及時的同步上市服務,提供更快速的盜版效率。身為利害關係的商人們,怎可坐視如此不利態勢發展,茁壯,與摧殘自己公司的利基。於是,一場掠奪消費者荷包大作戰,開始慢慢成形~~~~~~~~
掠奪第一步,威嚇。在尚未想出來如何利用新科技賺錢之前,先來個文攻武赫,遏止不利態勢繼續延燒。美國就發生多起著名案例,即有關於P2P網站被美國著作權團體控告案例,如此情況,如同當初錄影機剛問世時,被八大電影公司控告一般,在尚未想出來怎樣賺錢之前,要先防止燒錢。
掠奪第二步,威嚇的擴大。除了在國內進行文攻武赫之外,國外貿易的友邦也不可放過,利用貿易談判的機會,將智慧財產權納入貿易談判的主軸,要求與之貿易盟國進行智財權的維護,以便更進一步爭取時間,研發賺錢之道。
掠奪第三步,新科技的問世。在前兩步爭取了相當時間後,商人們利用這段時間與勝訴的賠償金,開發了新的防盜版科技,例如防拷技術,防拷軟體,限制電腦光碟機讀取技術等,將消費者使用習慣,慢慢地導向可預知收益的管道,以確保本身利基永保安康。
掠奪第四步,競爭策略的轉型。畢竟前三步都是將目前市場上不利情況改善,但與歷史潮流作對,通常都不會有好下場,而且還會死得很慘。商人們明暸光靠法律體系的維護,只是消極的因應,需要有更主動的作為,於是,iPOD此類影音產品出現啦,在輔以類似概念於各項消費性電子產品,如3G手機,MOD等,既然消費者不要一整張CD,不喜歡上電影院去看電影,那就將網路下載的方式,納入智財權授權管道之一,換句話說,用量身訂做的方式,提供消費者自行組裝影音資訊商品的內容,不再搭售或鎖死的方式行銷固定影音產品品項。再者,透過智財權授權協定與智財權排除性權利行使,將那些不聽使喚的頑固份子,一一收編納入本身智財權體系,廣增收益,增加競爭實力,再投入更新一波智財權開發,為下個世代主流技術規格進行外卡戰。
掠奪第五步,行銷的轉型。經過前面慘烈的戰事後,消費者的荷包已經傷痕累累,此時累積的怨氣必然十分可觀,身為一個有社會責任的商人,怎可坐視這股怨氣的累積,進而危及市場霸主的寶座。這時候,良好行銷之迫切性,顯得非常重要,它必須說服消費者買這麼貴的產品,不僅十分值得,且是必須。於是乎,透過使用昂貴產品建立特殊菁英族群之刻版映象,日漸當道,此法不僅可以滿足終端消費者願意掏錢不悔之,更可讓終端消費者願意使用該產品為榮,進而影射本身藉著使用該項產品,晉級至某種特殊社會階級,例如蘋果MP3隨身碟所打出的"Life is random",新力的VAIO筆電屢屢透過日劇的放送,塑造出使用該項系列產品的消費者,為具備相當生活格調的置入性行銷,英代爾的Intel Inside等,藉以說服消費大眾,花這麼多錢,市值得地~~~~~~~~~~~~~~~
總而言之,身為一個商人,心不是要黑,而是要多動腦筋,讓消費者願意掏錢出來,而且還會很快樂!!

註一:這是引用自己尚未完成論文的片段。
註二:米老鼠條款是由於美國參議員波那(應該是叫這個名字,她是共和黨籍,認為這個世界上只有愛情與著作權可以流傳不朽,於是提議將著作權保護期限由50年延伸為70年,而該項提案恰巧影響米老鼠著作權法定年限,一旦通過,原本生產米老鼠各項週邊商品的台灣廠商,必須在負擔20年的權益金,故該項提案被稱作為米老鼠條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anniba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