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就算要死也要知道為什麼要死,同理可證,就算要被IPR剝削,也要知道IPR的由來。智慧財產權,英文稱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 簡稱IP )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 簡稱IPR ),大陸則稱為「知識財產權」或「知識產權」。此用語的內涵隨著時代與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歐陸用法,它針對著作物,很少用來指商標。時至今日,此用語已獲國際承認,其涵蓋範圍較廣,而且日益擴大。若將智慧財產權視為法律用語,有它嚴格的意義,但在科技界或商界,智慧財產權的意義鬆散,係指一切研究成果及其他原創的觀念,不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件。
與「智慧財產權」相近而易混淆的用語是「工業財產權」 ( Industrial Property )。
依照巴黎保護工業財產權公約 ( 簡稱巴黎公約 ) 第一(二)條的規定,工業財產權保護的內容有專利、實用型(按相當於我國的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來源地表記 ( indication of source )、原產地名稱 ( appellation of origin ) ,以及不公平競爭的限制。此外,該用語也常包括營業秘密,但不包括著作權。「工業財產權」用語,曾一度流行,但現已逐漸過時,被涵義較廣的「智慧財產權」取代。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很廣,一般多係指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由於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並不一致,尚有賴國際的協議。西元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署的「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第2(viii)條規定的權利內容有:一、文學、藝術以及科學的著作;二、表演藝術的表演、錄音創作,以及播送;三、一切人類努力領域的發明;四、科學的發現;五、工業設計;六、商標、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及表徵;七、免受不公平競爭的保護;以及八、其他一切出於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慧活動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類型及範圍不斷擴大,例如商標,早期只指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今日已包括識別服務的標識。近年來,各國立法多把證明標章及集體標章 ( collective mark ) 列入 ( 我國商標法有「團體」標章及商標 )。商標的形式不再限於傳統上視覺可感受的平面形式,更擴及立體商標 ( 如產品及包裝的形狀 ) 、聲音標章、嗅覺標章等。
專利方面,傳統上的保護以發明為核心,現在也有一些國家 ( 包括我國 ) 對於一些較小的技術提升,賦予較短期的專利,如實用型 ( 我國稱為新型 ) 。此外,又有式樣專利 ( 我國稱為新式樣 ) 。近年來,各國專利法又多加入動植物及微生物的新品種。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常因新科技的產生而擴大,科技的影響在著作權方面,尤其顯著。著作權萌芽初期,所面臨的是傳統印刷的複製技術。但新科技不斷地攻佔文化、教育、娛樂等的著作權領域,相繼引進錄音、影片、廣播、有線及衛星傳送,現代的新穎複製技術等。著作權的領域不斷擴大,以因應這些現代科技的壓力。另外,電腦、電子資料庫、多媒體、通訊、網路等的發展,也讓智慧財產權這塊土地,出現空前的繁景與朝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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