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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閱讀一本關於邏輯的書籍,昨日半夜看到底下一段話。

拉蒙訴麥道公司案(安德森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案例爭議事實焦點:一名空服員根據嚴格侵權賠償責任理論,對一家飛機製造商提出產品賠償責任的訴訟,因為他在DC-10的飛機上不甚踏到打開的緊急逃生艙 門而受傷。它的專家證人作證說,那艙門是不合常理地危險。高等法院最後判決由製造商勝訴,那名空服員則提出上訴。上訴法院表示,原告專家證人的證詞產生了 一個重要的事實問題:排除高等法院的判決不算,逃生艙門的設計究竟是否毫無瑕疵?

在最後的分析中,為什麼專家證人毫無根據的意見會創造出事實問題,這個謬誤或許用邏輯比用判例更適合回答。能充分闡明這一點的,莫過於林肯在擔任訴訟律師期間所說的一則故事。

據說林肯曾反詰問一名證人如下:

「一匹馬有幾條腿?」

「四條」證人說。

「沒錯」,林肯說。

「現在,如果你把尾巴也叫一條腿,那一匹馬有幾條腿?」

「五條」正人回答道。

「錯」林肯說:「把尾巴叫做腿並不能真的讓它成為一條腿」由此可見,僅僅稱一件產品不合常理的危險,不表示他真的如此。

 

魯格羅亞狄瑟著,唐欣偉譯,《法律的邏輯》,商周出版社,2005年1月26號初版,頁93-94。


看完這段話,瞬間覺得自己的腦袋像漿糊,真的有受過高等教育訓練嗎?為什麼會連這段話的邏輯謬誤都無法瞧出端倪來,或許大學太快樂的報應吧,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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